案情回顾
今年5月1日,李先生约上朋友来到本市水产路一家海鲜酒店会餐,餐后埋单时,服务员报了个1032元的费用。李先生像往常一样拿出会员卡要求打折,但是服务员说:“今天是节日,不打折。”虽然李先生常来这家酒店用餐,双方都很熟,但是酒店对今天的费用就是不予打折,理由是酒店门口有告知,节假日不适用会员卡88折优惠。无奈,李先生用银联卡消费了1032元,并让对方提供了发票,发票抬头中付款单位为某律师事务所。
8月,李先生向宝山区法院递交诉状,称自己以288元的价格在被告酒店处购买了黄金会员卡,享有在被告处就餐打8.8折的优惠。但在劳动节这天的消费被拒绝打折,该会员卡上并未注明国定节假日不能享受打折优惠,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涉嫌商业欺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消费金额两倍返还原告2064元,退还原告购买黄金会员卡费用288元。
庭审中,被告委托了一名经理到庭,称会员卡上确实没有注明国定节假日不能享受打折优惠,但被告大堂处竖立的“温馨提示”海报及会员登记表上均已写明“各等级会员卡在国定节假日谢绝使用(即:无折扣,无优惠)”。被告在2012年10月开业期间曾赠送了很多消费者免费的会员卡,原告的黄金会员卡可能系被告赠送,现无法核实。且原告已持该会员卡在被告处享受了多次优惠,如果原告今后持该卡还在国定节假日到被告处消费,仍然不能享受打折优惠。
宝山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返还原告消费金额123.80元,并为原告办理退卡手续,返还购卡费288元。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李新卫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宝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郑霄含指出,黄金会员卡仅注明持本卡消费享受8.8折优惠,并未提及国定节假日不能享受打折优惠的内容。被告主张酒店大堂处海报及会员登记表上均已注明了会员卡在国定节假日谢绝使用的规定,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在取得会员卡时已经明确知晓该限制条款。所以这条限制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至于原告认为的涉嫌商业欺诈,郑霄含认为尚不足以构成,故原告要求按照消费总金额退一赔一的诉求,缺乏依据。
被告虽然主张原告的会员卡可能系被告免费赠送,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要求将该会员卡退还被告并由被告返还购卡费288元,并无不妥。因被告明确表示原告今后持该卡国定节假日至被告处消费仍然无法享受打折优惠,此规定显然严重限制了原告作为持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