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季女士等13人自行组团出境旅游,与张家港G旅行社签订了《出境自由人(机票、酒店)委托单项服务协议》,委托G旅行社购买南京至泰国普吉的往返机票13张,共计票款6.24万元。协议签订后,G旅行社按惯例通过网络与上海T旅行社联系购买机票。
去年1月28日,季女士等13人如期飞赴泰国普吉岛游玩。然而,当2月2日一行人按时赶到普吉机场准备搭乘下午4点起飞的航班回国时,却被告知飞机早在下午1点已经起飞了。季女士等人感到莫名其妙,马上与G旅行社联系,G旅行社再与T旅行社联系。经过一番周折,季女士等13人购买了当日由普吉岛飞往香港再飞往南京的机票,并在香港留宿一晚,产生机票、住宿等费用14.1万余元。回国后,G旅行社向季女士等人赔付了该笔钱款。
去年7月,G旅行社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T旅行社赔偿这笔误机损失。G旅行社认为,T旅行社向其发送的《预订确认单》载明返程航班的起飞时间为2月2日下午4点,但实际为下午1点,游客误机是T旅行社错误告知时间所致,13位游客的误机损失理应由T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T旅行社则辩称,他们在《预订确认单》上明确提示:“以下航班信息,仅供参考,以具体开票时间为准。”同时,去年1月28日下午,在收到包机公司发来的变更时间的行程单后,其业务员即两次通过QQ软件以网络形式将行程单发送给原告,在网络显示传送失败后,业务员又将行程单以截图方式传给原告。次日,原告业务员向他们发送多条信息,确认收到以截图形式发生的行程单。因此,13名游客的误机责任不在T旅行社。
长宁区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裁判:驳回原告G旅行社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李志斌表示,被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双方业务员QQ聊天记录表明,2014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业务员在两次传送变更时间的行程单失败后,又以截图形式传送,并在次日上午得到原告业务员的确认。因此,导致13位游客误机的原因,是原告没有将变更后的行程单信息及时告知游客。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