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标准”1500余次收入27000余美元
ISO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出版的国际标准,而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组织,参加者包括了我国在内的各会员国国家标准机构和主要公司,出版的标准涉及农业、建筑、信息技术等诸多领域。对这些ISO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不仅主张享有著作权,且一直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不想竟有不法分子为谋利,打起了贩卖ISO标准等国际标准的主意。
本市一家大型国企的工程师王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收集大量国际、国家标准作为参考,其主要靠网上搜索、购买的方法获取“标准”,每年都要付出大量资金。见 “标准”有利可图,王某便动起了歪脑筋,想到可以通过出售“标准”牟利。自2010年起,王某通过境外租借的服务器,先后开设了5个网站,对收集上传的数十万条各类国际标准目录进行了分类,设置了站内搜索框、销量排行、折扣信息等栏目,且在每一条用于销售的国际标准目录中,标注简介和价格,销售价格从十几美元到上百美元不等,并放置了购买链接。同时,王某又注册了5个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paypal账户,购买者将钱打入他账户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购买者发送其所需的国际标准文件。
事后,公安机关初步查明,仅网站www.buystd.com就收录销售ISO标准目录20084件,网站www.enstd.com收录销售的ISO标准目录达28000余件。另外,王某通过该5个网站出售各类盗版“标准”共计1500余次,非法收入达27000余美元。
“国际标准”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
王某的所作所为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发现,并通过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于2013年6月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随即展开侦查,抓获了王某,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接到案件后,发现该案是全市首例销售国际标准的案件,需要解决多个疑难问题:标准本身是一种规则,要求或鼓励人们遵从,是不是著作权保护对象?王某在销售ISO标准时,是否意识到国际标准化组织享有著作权?刑法介入销售盗版标准的尺度应当怎么把握?
面对这起新类型案件,检察官李红妹和王建平与公安人员一起研究了著作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讯了犯罪嫌疑人,并专门到法院知识产权庭讨论了相关法律问题。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标准可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并受标准化管理机关监督实施。这种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外。但是本案中王凯销售的ISO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
承办检察官发现,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标准首页都附有ISO保护著作权的标志和申明,ISO官网上也有专门的版权声明。
认定属于新类型侵犯著作权罪案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启用法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严重情节。
据此,检察官及时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比对网站中ISO标准销售目录、硬盘中ISO标准文件和享有著作权的ISO标准文本等补充侦查意见,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批捕。后据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仅王某经营的其中一个网站中抽样的6300条ISO标准就有1117条在王某被扣电脑中存在,数量已达追诉标准。因此,上海检察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故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作出逮捕决定。
最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的电脑及硬盘中存有的非法复制的国际标准文件中有7000余件同其网站上的国际标准目录一致,根据被告王某的控制的paypal账户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及控制的多个邮箱中提取的邮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存在实际销售行为,因此这起案件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上海首例新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罪案。检察机关准确及时引导侦查,并适时批准逮捕王某为进一步突破此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曹小航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