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爸爸是爷爷的三儿子。在老三结婚时,因为没有住房,爷爷就把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一套房子给了他,爷爷的户口至今还在老三的房子里。就在小欣5岁那年,老三与妻子感情不和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欣判给了爸爸。因为爸爸要上班,就把小欣交给爷爷奶奶带。为了方便就近读书,小欣的户口也迁到爷爷处。2000年老屋动迁,小欣和奶奶一起分配到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
老三离婚后不久,便成立了新家,妻子也是离异的,还带了个女儿来。老三每周会来父母家看望二老,顺带看看小欣。本来大家关系都还融洽,2007年,家里发生的一件事后,父亲与爷爷一家从此成了冤家,连儿子也不再联系。
2007年,奶奶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患了肠癌,住院治疗费用需家中子女分摊。这时老三的妻子问了一位老中医后建议用中药保守治疗。但老三就把中医的意见跟爷爷说了后立即引起全家的反对甚至愤怒,纷纷指责老三不孝。从此老三与爷爷一家结下了芥蒂,婆婆开刀也没有负担医药费,并且再也不上门看望父母。爷爷曾带另外两个儿子上老三家,想把小欣户口迁回去,遭到老三的拒绝。调解现场我们也跟老三的妻子通了电话,她话中提及家中的房子以后会给儿子留一部分。
至此,我觉得他们一家与老三的矛盾并不像小欣讲得那么简单,不可能仅仅因为手术翻脸。他们与老三的矛盾应该是冲着老三的房子。现在老三产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小欣因为户口在爷爷家,并与奶奶一起享受过动迁。爷爷担心老三今后会把房产留给现妻及其女儿,老人心有不甘,毕竟三媳妇的孩子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爷爷一家的心情我是理解的,但根据法律规定,爷爷当初赠与老三的房产,现在是无法要回的,而且老三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所以我劝小欣调整心态,不管父亲如何对待自己,不记仇,不抱怨。同时劝好爷爷也不要记挂父亲的财产。随其自然,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所涉及的爷爷给老三的房屋是公有住房,不是产权房,因此不同于一般的产权房的赠与,要办理产权登记,而进行承租人的变更。而且爷爷给老三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物的财产,而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显然爷爷已将户籍迁离该公有住房,且老三不仅户籍迁入该公有住房,并且已将该公有住房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三一人名下,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爷爷不可能再将该房屋要回,除非是经老三同意。
现在老三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其对该房屋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爷爷也无权强迫老三处置该房屋。
本次纠纷中,爷爷担心老三今后会把房产留给现妻及其女儿,老人心有不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有遗嘱或遗赠的,则按遗嘱或遗赠处理遗产,若没有遗嘱、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若老三百年后,按法定继承,小欣是老三的亲生子女,当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柏阿姨的劝说都是以上述法律为基础的,符合现实情况。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