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顾老伯的房屋被征收,顾老伯与女儿小顾瞒着单阿姨将动迁安置到的宝山两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小顾名下。顾老伯与女儿小顾趁单阿姨生病住院之际迁入新房,之后顾老伯的女儿阻止单阿姨搬进新房同住,致使单阿姨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此后,双方多次因居住问题发生冲突。无奈之下,单阿姨将丈夫与继女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在安置房中享有居住权并支付在外租房租金每月2000元。
庭审中,顾老伯与女儿小顾辩称,置换的房屋是顾老伯婚前房产动迁后购置,单阿姨在该房屋中没有任何权利,现顾老伯将置换的房屋赠与女儿小顾,而单阿姨与小顾之间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单阿姨没有权利主张对安置的房屋有居住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单阿姨与顾老伯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她的户口在结婚后迁入该房屋,所以应当认定单阿姨系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现顾老伯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两人实际居住其中,因此两人均有安置单阿姨居住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每月支付杨女士在外住房租金补偿款15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单阿姨是否享有动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关键在于单阿姨是否为顾老伯被动迁房屋的同住人。从案情来看,单阿姨与顾老伯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她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屋,所以应当认定单阿姨是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现顾老伯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两人实际居住其中,因此两人均有安置单阿姨居住的民事义务。法院考虑女儿小顾阻止单阿姨搬进房屋同住,双方为此多次冲突,如果判决单阿姨搬入房屋,势必将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增添不安定因素。据此,法院认为应当由顾老伯与女儿给付单阿姨相应的租金补偿。最终,法院结合安置房屋地段、面积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