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不能钓,要钓每人付50元!”前不久,随友人在市郊某通潮港的自然水域垂钓休闲时,遭到几个人的大声呵斥。一番交涉后,方知逐我者是持“承包了这条河浜”为由。于是我们让其出示一下有效承包证明,却遭到了拒绝,结果差点闹出不快来。
这让人想到了承包自然水域的相关问题。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课题,在此很难只言片语说得清楚。然而,有几点倒是值得指出和探讨的。
自然水域通常辽阔流长,以笔者所在的浦东地区为例,不少河流都是分别归属于川杨河、浦东运河和大治河等几大水系的支流,最终与黄浦江或东海“沾亲带故”。若是以网筑坝将这些河流肢解成个人的承包水域,似有划地为牢、占山为王之嫌。自然水域毕竟不同于人工开挖的鱼塘,个人承包如果合法,理应有所明示;发生异议时,则应该出具契约佐证。其次,承包者对承包水域内的水产品拥有的同时,还应具有养护的责任。由于通潮港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承包者既不可能投放鱼苗、也不会投饵喂养,有的只是捕杀。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通潮港(如张家浜),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向河中投放各类鱼苗,在优化生态平衡的同时,也供市民免费垂钓休闲;而同样是这条河浜,流到相对偏远的市郊后,包括这条河浜的有些支流,就变成了被人承包、垂钓的禁区,难免让人费解。
在垂钓者更加趋向于在自然水域“野钓”的今天,让一些自然水域成为市民垂钓的好去处,并从法规上给予明确,是时候了。愿有关江河湖海的水产保护法规,在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