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女士在与上家就A处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也与下家就B处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就在杜女士与下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工作人员称下家属于限购对象,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无法向杜女士支付房款。杜女士本来打算用这笔钱去付自己购买A处房屋的房款,现在只好拿出自己未到期的定期储蓄,还向别人借了一部分钱,好不容易才凑足了房款,完成了A处房屋的交易。
但让杜女士没想到的是,下家竟然要求杜女士返还他已支付的定金。杜女士找到我们,希望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将下家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收下家已支付的定金,同时要求下家赔偿我们的损失。
庭审中,我们不仅提供了杜女士与下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提供了杜女士与上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我们所述皆为事实及由于被告的过错给杜女士造成的损失。
我们还提出,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杜女士有权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杜女士不仅没收了下家的定金,下家还赔偿了一部分杜女士的损失。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