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认为,有证据显示,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未检测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则检测到二甲基亚硝胺,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检材得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而法院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谢通祥认为,法院依据矛盾的检验结果不应作出死刑判决。
谢通祥称,根据林森浩的供述,他在饮水机水槽下了毒。但相关检测只鉴定了水桶里而非饮水机的水样。他透露,去年5月29日上海公安机关的一份检测情况说明里称,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饮用水数量0.5毫升”被写成“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
谢通祥还说,当时送检的水桶,是案发多天后积攒的19个桶之一,因为没有对水桶和饮水机做被告人的指纹鉴定,所以未对19个桶进行检测,这就无法确定已经鉴定的水桶是不是被害人的水桶。
谢通祥认为这也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这一错误应当引起法院重视,不能将其作为合法证据。
该案在二审后曾更换辩护律师,先是律师斯伟江退出死刑复核的辩护工作,再是林父发表声明希望唐志坚律师也主动退出辩护。据了解,二审时,斯、唐两位律师的辩护中涉及主观动机的部分,认为林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但没有对林森浩投毒行为本身有质疑。而林父及谢通祥认为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确定林森浩有投毒行为。
林森浩至今尚未公开更改自己投毒认罪的口供,谢通祥称,他还会就林的口供问题再提交一份更为详细的意见书。 (朱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