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吴某、魏某等于2010年5、6月间,在本市江宁路某号魏某家动迁过程中,为非法获利,伪造魏某女儿与他人的结婚证明及外孙出生证明,虚增了家庭内两个动拆迁安置补偿人口,从而骗取某动迁单位动拆迁安置补偿款80万元。吴某等人分得赃款75.5万。因魏某分得动迁安置房后,将他的户籍入户在其母亲动迁房内,引起其他兄妹不满诉讼至法院,导致魏某勾结吴某诈骗多分动迁房的事露馅。案发后,吴某、魏某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庭审中,吴某、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吴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且是主犯分得大部分赃款。魏某被挑起犯意,获小部分赃款为从犯。考虑到两被告人均为自首,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