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5: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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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初的说明 现今应履行
黄华明
  林先生近日因为外甥女的事,烦恼不已。林先生有一个姐姐,当年是知青,插队落户到了外地,在当地和一个上海知青结了婚,育有一女。上世纪90年代时,政策规定女儿的户口可以迁回上海,但是当时家里其他人以及妹夫家的人都不同意接收外甥女的户口,最后还是林先生同意,将外甥女的户口迁到他家里。为此姐姐和姐夫还给林先生写了个《说明》,内容为:谢谢弟弟、弟媳同意女儿户口报入,女儿在上海市读书期间临时会打扰弟弟、弟媳,但待女儿结婚后,保证另外解决永久性住房。

  之后,外甥女的户口就迁入了林先生承租的公房处。没想到,时隔多年后,外甥女已结婚,并生育一子后,户口不仅没有迁出,还瞒着林先生,将儿子的户口也报入了林先生的房屋处。这下,林先生慌了神,怕外甥女对自己承租的房屋另有打算。

  林先生带着困扰找到我们,我们作为林先生的代理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为他起草了起诉状,将外甥女告上法庭,要求确定她对这套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同时,我们提供了林先生外甥女结婚后在他处购买商品房的材料,并提供证据证明,外甥女自结婚后就未在该房屋处居住。

  庭审中,我们提出林先生虽同意外甥女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处,但其行为可视为承租人出于亲情并响应政策,对在沪就读的外甥女提供的一种帮助,且外甥女婚后也不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她父母出具的《说明》,也明确当时外甥女在上海读书临时居住于该房屋,婚后将另行解决永久性住房问题。这个承诺应为真实有效,在条件已成熟的情况下,外甥女应履行相关承诺。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外甥女对林先生承租的公房不享有居住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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