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丈夫在麻将桌上结识了一女子,两人打得火热,越发鲜有回家,就算回家也是找茬吵架。无法忍受的郑女士于2003年与丈夫协议离婚,因她在上海既无户口也没住房,所以儿子只能归丈夫,郑女士选择了净身出户。
几个月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郑女士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在两人相恋了4年,正准备领结婚证时,恰逢丈夫户口所在地动迁,丈夫拿到8万多元的动迁款,准备在郑女士娘家附近买一套房子。由于当时郑女士的身份证过期了,要去新疆办身份证,所以直到房子买好,他俩还没有领证,这样所买的房子只能算婚前财产。
在两人领好结婚证后,婆婆便催促郑女士生孩子。但郑女士跟婆婆说等经济有好转了再生,婆婆很是不快。
郑女士不是不努力,而是身体出了状况,有段时间内分泌失调,暴瘦了30多斤,需要用药调理。其间曾经怀过一个孩子,因为一直在吃药,所以没有办法保住孩子。不明就里的丈夫却指责她是不想要孩子,故意吃药,夫妻俩为此事闹得不开心。
前两年,好不容易又怀上了孩子,丈夫也着实高兴了一阵子。谁知好景不长,一天郑女士突感有下坠感,一会儿就大出血,在送医途中孩子就掉了下来。医生认为郑女士是高龄产妇,根据目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怀孕。但是丈夫不理解,认为是妻子故意跟自己作对不要孩子。现在按照郑女士结婚的年份,户口应该可以上来了,但是丈夫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说要生了孩子才能报。
看着这样一对夫妻,我只能劝他们面对现实。妻子已40岁,就算怀孕也是高龄孕妇,而且以前有过两次失败的怀孕经历,今后怀孕的几率到底有没有,应该要有思想准备。毕竟是多年的夫妻,一日夫妻百日恩,妻子的户口不应该跟生育挂钩,何况丈母娘愿意接受女儿的户口,只不过根据目前上海的户籍政策,妻子户口是不能直接迁入父母处,需经过丈夫同意入户后才可以转。在我们的沟通下,丈夫答应予以考虑。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扶助,相互关心、照顾。而本次纠纷中的丈夫却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一味地要求妻子生育孩子,并将妻子生育孩子一事,与报户口相挂钩,这实属不应该。
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大家都是有所了解的,而且大多数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也在履行着自己的义务。对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少夫妻对此不甚了解,有些夫妻在遇到困难时,还会逃避责任,弃对方于不顾。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就算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