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实系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可帮人办理高额信用卡。2015年5月初,想要办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的王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胡实。胡为了让王先生相信其能够办理出高额度信用卡,便谎称认识招商银行陆家嘴支行副行长范一飞(后经查证该银行无此人)。2015年5月11日,两人便签订了代办银行信用卡(额度30万-50万元)的协议,且胡收取王先生人民币4万元的服务费。
不久,王先生就从胡实那里拿到一张招商银行的金卡,胡称该信用卡有43万元额度。然而,王先生拿到卡后经过多次操作,都无法取现,遂拿着卡来找胡实交涉。
其实,该卡并不是协议中所约定的信用卡,仅是一张借记卡,当然也无法透支使用。原来,胡实和王先生签好协议之后,便通过招商银行客服电话,为王先生申请了一张招商银行生意一卡通金卡,该卡系借记卡。为了欺骗王先生,胡实先到招商银行的ATM机上往该卡里存进100元,再当着王先生的面用其公司的POS机取出100元,假称是王先生之前的操作方法错误,才导致该卡无法提现的。同时,他在网上找了个冒充招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的人,让其给王先生的手机发信息,以证明该卡有43万元的透支额度。王先生再次联系胡实时,胡以银行内部出事、办卡的行长被抓等理由拖延,并最终以拒接王先生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拒不归还办卡费。王先生最后发现该卡实为借记卡后报案。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胡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