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受砍数十刀身亡,事后有报道称凶手可能是精神病人,包括陈仲伟主任生前也怀疑此人可能患有精神病,但没有医疗证据,也没有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们专业称其为疑似精神障碍者。如果凶手确实是疑似精神障碍者,那么这样的人为什么放任在社会上没人关注和监督?如果类似这样的人还自由地活动在社会上,对社会及公众将会产生怎样的危害?社会要稳定,保护人们的人身安全更是第一位重要。
应该重视疑似精神障碍者危险性预测
这里所提的疑似精神障碍者是广义的,包括那些疑有精神异常或心理变态的人。根据笔者几十年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经验,精神障碍者其中的一部分人确实存在危险性倾向,包括自杀、自伤及危害他人,他们在发生行为前,多数已有言语暴露或轻微行为表现,而家人即使发现也未加重视,精神科医生在诊治环节中常忽视对有此类倾向的人做深入交谈,因此难以发现,即使发现苗子亦未予足够重视及提醒家属。笔者在长期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遇到的凶杀案例中,大多数在作案前多已在言行方面暴露有危害行为企图,但未引起重视,最终凶案发生。
要说都是由于不重视的后果引起亦不公平,因为有些疑似精神障碍者在家抑或有对父母或妻子动武,但限于经济条件或疑似精神障碍拒绝接受治疗而无奈放任在外,这些问题都要依靠政府政策及社会帮助综合解决,责任不全在家属。但如果已明确诊断为精神病患者,那么有关家属应承担起监护人职责,不该为了保全面子而放弃治疗(因为怕被歧视)或不督促药物维持治疗,擅自停药是精神病复发很重要的原因。抱有侥幸是很危险的,一旦发生凶案,可导致别家人亡,自家家破的严重后果,这种教训实在太多!
精神病人住院出院时,精神科医生必须对每位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性评估,如果发现有危险的倾向,不能任意同意出院,至少要提醒家属严格监护,这个环节的工作目前在我们医疗上必须认真加以重视。
回归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合适地位
有危害他人危险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者如果本人或家属对诊断有疑问,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可申请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如果已经发生刑事案件,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目前科学发展水平来说,司法精神病鉴定还是属于经验型鉴定,主要依据是完整的调查、全面的心理评估和有重点的客观检查。心理学研究人类的心理活动,虽不通过很多仪器测试,但也是科学的。当然在多次鉴定中,有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鉴定结论出入,这也是实际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就此夸大地认为鉴定的人为故意操作,要相信大多数鉴定结论是正确的。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经法院质证后予以作为一种证据,但对法律判决无约束力。以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可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死是活,是监禁还是自由,这是对鉴定结论绝对化的一种理解。
我们也提倡对于作案行为可疑,或者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为了慎重起见,必要时应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目前是为了对生命负责,据笔者与最高人民法院接触,他们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对这方面的把关是非常严谨的。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客观对待的同时,如果认为有鉴定缺陷的可以委托补充鉴定;如果认为鉴定结论有明显依据不足的委托,还可以委托重新鉴定。总之,希望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能在独立自主原则下,客观、公正地进行。
陈仲伟主任惨痛离世了,但愿他的离去能够换来人间的宁静和平安。
(作者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教授,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