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四类国家工作人员
据介绍,这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经过初查,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立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撤销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决定不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过法庭审理,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
形成“辐射性”震慑
开展预防诫告活动由检察机关提前7天通知被诫告人,并告知其所属单位。在诫告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向被诫告人分析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危害,对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及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提出预防诫告的规范依据,对被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预防诫告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实施,原则上在司法办案区进行。
诫告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诫告人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必要时回访。根据被诫告人所属单位建议,并结合被诫告人的具体情况,可以由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旁听预防诫告活动,扩大预防教育面,达到“劝诫一个,帮教一片”的广泛警示效果。
诫告单位3家个人18人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预防诫告工作要求,闵行区检察院于2014年起成为全市首家试点探索的检察院,当年8月对一起玩忽职守案首次开展了预防诫告。
某文体中心副主任孙某在负责文体分中心装修项目期间,未认真阅看施工招投标文件,在装修拆除工程已纳入招投标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将拆除工程交给无资质人员作业,造成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因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事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检察机关依法对她作出不起诉决定。
闵行区检察院发现孙某对工程安全职责意识的薄弱,以及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足。为此,该院在向孙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对她开展预防诫告,帮助她厘清思想认识误区,并希望她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2015年,除闵行区检察院外,预防诫告试点范围扩展至浦东、普陀、宝山、崇明等4家区县检察院,目前共开展预防诫告工作19件21人,涉及单位3家、个人18人。去年3月,崇明县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基层农村干部贪污案时,发现原村委会主任刘某存在贪污公益林流转费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将其移送至县纪委处理。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刘某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农村基层干部身上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且刘某目前仍然从事带有部分公务性质的工作,有必要对他作出警示提醒。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