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母亲带着小忠就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老房子里,也没有再婚,三代人相处得很融洽。几年前,爷爷奶奶相继因病过世,他们生前没有留遗嘱,老房子就小忠和母亲两人住。这套老房子是私房,产权登记在奶奶名下。前段时间,老房子所在地块遇征收,小忠的叔叔和姑姑就找上门来,和小忠的母亲协商动迁的事,在签征收补偿协议前,大家对老房子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了大概的估算,在确定好各自的份额后,一起委托了小忠的母亲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样到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小忠的母亲就作为代表,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协议签好后,小忠的叔叔和姑姑又反悔了,他们认为实际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大于当初估算的金额,要求按法定继承权依法继承征收补偿利益中属于遗产的部分。在协商不成后,小忠的叔叔和姑姑将小忠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小忠的母亲为本案的第三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忠的祖父母过世后,在祖父母的父母已早于他们过世的情况下,其遗产应由子女来继承。由于小忠父亲先于其祖父母死亡,那么小忠父亲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即小忠代位继承。
老房子是小忠祖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老房子已被征收,因此征收补偿中体现房屋价值的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老房子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项,其中评估价格是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与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实际状况存在关联,其他各类补贴等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有关,不应列入遗产范围。而老房子在征收前实际是由小忠和其母亲居住生活,他们是老房子的实际居住、使用人,而且小忠也是祖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体现房屋价值的部分享有权利。所以,老房子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小忠和其母亲所有,并由小忠和其母亲支付其他继承人,也就是小忠的叔叔和姑姑遗产折价款。
对于之前所谓的家里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协商,只是各方对补偿利益达成的初步共识,而且之前估算的补偿利益与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存在差异,再加上小忠的叔叔和姑姑对此不认可,故对于此节情况,法院应不予认可。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老房子的征收价值补偿款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归小忠和其母亲所有;小忠和母亲支付小忠的叔叔和姑姑一定金额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