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已经谈好,儿子由小梅抚养,小毅给抚养费,离婚后买的房子,出售以后扣除贷款,两人各得一半房款。要说这套房子其实不是他们的婚房,婚房是小毅家里在他们结婚前就买好的,这套房子是在结婚后买的,首付还是小梅的父母将名下的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这笔钱是借给他们俩的,产权证上就写了小梅一个人的名字。如今两人离婚已经三年多了,房子还没有卖掉,小毅就着急了,原来他有了新女朋友,急着要用钱买婚房。前不久,小梅收到了小毅起诉自己的材料,小毅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婚后买的房子出售以后扣除贷款,两人各得一半房款,但之后小梅始终未出售该房屋,因此他要求房屋归小梅所有,扣除银行贷款后,由小梅给他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小梅拿着小毅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经过分析和调查,我们在庭审中提出,虽然双方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事实上离婚后,银行贷款均由小梅个人承担。同时,就这套房屋来说,在取得时,小梅对该房屋所作的贡献是大于小毅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有一段时间分居时,贷款也由小梅来偿还。因此,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对小梅予以多分。而且由于现在这套房屋由小梅、孩子及她父母居住,所以房屋应判决归小梅,小梅支付小毅一定金额的折价款,但折价款的金额应低于扣除未还贷款外的房价的一半。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小梅所有,小梅给付小毅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这个钱款的金额低于扣除房屋贷款外房价的一半。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