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数额巨大被判重刑
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等14名被告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4名被告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最终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吉秀燕、李开琴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诈骗未遂危害严重追责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频发,最高法、最高检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在福州市多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骗取手机用户钱款。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发送虚假短信实施诈骗,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