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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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配套商品房未登记无法分割
黄华明
  刘先生这边才办完母亲的丧事,将母亲落了葬,那边就收到了大哥将他和小妹告上法庭的起诉材料。大哥是要分割母亲承租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要求其中一套配套商品房由其购买。

  大哥和父亲早年是一个单位上班的,后来单位将父母所有的一套私房收回,又给他们分了一套面积稍大点的房屋,承租人是父亲,大哥的户口当时也在这套公房处。之后,随着大哥和刘先生相继结婚、生子,家中人口增加,原来宽敞的公房就显得小了,大哥的单位因为这套公房居住困难,就又给大哥分了一套公房。分房后,大哥就将户口迁出了这套公房,迁到新分的房子处。现在之所以大哥提起诉讼,理由是他认为父亲承租的公房是分给他的,所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他也有份。而这套房屋之前承租人是父亲,父亲过世后,母亲就依法变更为了承租人。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不久便因病过世了。

  有关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一事,早在母亲在世时,就有了安排,母亲与子女们订了一份协议,确定好了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大哥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庭审中,我们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拿出了那份由大哥签字确认的协议,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大哥曾享受过单位分房,并早已将户口迁出被征收房屋的材料。我们提出,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大哥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不仅在被征收房屋处没有常住户口,而且也未实际居住,不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还有一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因《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设立登记,作为配套商品房,安置人员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处于不确认状态,所以大哥现在要求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确权分割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应依法驳回大哥的起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定驳回了大哥的起诉。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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