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 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