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施某在某QQ群中得知,可以市场价6-7折的价格,通过“信用住”方式预订高星级酒店。曾多次使用“信用住”服务的施某深知其中的门道,便在群里找卖家委托预订。
据施某交代,这些卖家之所以愿意以6-7折价格代订酒店,很大原因是希望以此套取现金,而这些卖家可能并不知道,代订“信用住”后可能还将承担房间内的其他透支消费。
预订妥当后,5月27日晚上9时多,施某来到普陀区的一家五星级酒店,由于事先通过信用住方式预订房间,施某在出示身份证后便顺利入住,酒店未要求其支付押金。入住后,施某开始大肆消费,不仅享受酒店送餐服务,还在餐厅挂账消费1瓶售价4000余元的飞天茅台。由于“信用住”模式有5000元的消费透支额度,施某并不需要为这些消费买单,其退房后,酒店将直接从预订人的支付宝账户内扣除全部费用。
在此后的3天里,施某先后入住普陀、静安、黄浦、虹口、徐汇等区的多家星级酒店,以相同方式骗得大量五粮液、茅台、水井坊、剑南春等名酒后逃逸。最终,当施某再次如法炮制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并到大堂酒吧欲挂账消费时,酒店接到集团通报称该客户消费有诈,工作人员遂报警。警方随后将其抓获。到案后,警方从施某处缴获水井坊白酒一瓶,而其余诈骗所得名酒已被其低价转卖。事后,“飞猪”垫付了相关酒店的全部损失,施某退赔了3000元。今年3月,黄浦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施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施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无异议。施某的辩护人提出,施某向案外人所支付的部分酒店房费并非其诈骗数额,应当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施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施某支付的部分房费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法院认为施某支付所谓房费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系犯罪成本,且被害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中包含房费,因此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遂从轻作出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