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两高报告中引用了大量案例。记者统计了一下,最高法报告中提到了11起具体案件,最高检则提到了17件具体案件,有很多都是大案要案。相比之下,“斑马线罚款案”、首例姓名权行政案件、世奢会诉媒体名誉侵权案三个案件,尤其是前两个,看似很不起眼。那么,最高法报告中提到这三起案例,究竟有何深意?昨天,记者采访了对几位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代表委员,请他们对此进行分析。
首例“斑马线罚款案”
【案件回放】 去年1月31日,浙江省海盐县的贝先生在驾车途经海宁市区西山路口时,对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行人没有停车让行,被执法的海宁公安局交通警察发现并拦下,以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并扣3分的行政处罚。在申请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贝先生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只要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故此,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贝先生的诉讼请求。贝先生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15年9月16日上午,这起全国首例不服“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原告贝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委员点评
司法将发挥指引和示范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南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将这样一个看起来很小的案子写入工作报告,显然是有深意的。这起案件背后折射出我们在立法、释法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取得的进步。从法律上来看,案件的标的可能有大小,影响也可能有大小,但是核心是一样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这起案件虽小,但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它也算一个“民告官”的案子,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处理结果不合理,于是提起诉讼,我们的法律也给了他这样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他从行政复议到法院一审、二审,经过7个半月的时间换得一个最终结果,也充分地享受到了这样的权利。
据我了解,案件当事人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复议、上诉,是因为在当事人看来,当他看到行人时是减速准备让行的,但行人主动停下来等候,他才把车开了过去。他感觉自己并没有不让行人的主观故意,因此感到委屈。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要赞赏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有这样的公民存在,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有推动作用的,也更能够促进和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认真执法。
而从审判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的确如周强院长所说,起到了“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其实是有选择的,行人的主动让行,其实是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心理,因为与机动车较劲,很可能意味着受伤甚至受到生命威胁,行人的让,是因为害怕。我们知道,在很多发达国家,车辆与行人相遇时,往往驾驶员会挥手示意让行人先走,这就是一种价值观,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价值判断,同时,也是一种对法律对规则的尊重。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是有指引和示范作用的,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制定时,是更加尊重生命权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体现。我觉得,周强院长之所以点到这个案例,也说明这种情况的存在已经非常严重。在日常生活中,不让行人的不仅是机动车,还有大量的电动车和摩托车,他们的做法,有悖于我们这样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文化传统。这个判例将我们的法院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对严格执法起到了鼓劲撑腰的作用,对更多人有警示和启示作用。
世奢会诉媒体名誉侵权案
【案件回放】 世奢会自称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组织奢侈品展会。南方周末、新京报等媒体刊发报道质疑世奢会之后,该报社及记者被卷入一系列民事及刑事诉讼之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在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一审宣判后,新京报社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2015年11月9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
代表点评
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
舆论监督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重要的权利。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不仅是客观的新闻报道,还应该加强新闻监督,弘扬正气、提升正能量。因此我是赞成、支持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权,特别是要对一些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欺诈、恶意竞争、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加强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闻媒体的监督必须保持它应有的独立性,要站在整个国家利益,站在正确的是非判断上,进行正当的批评,有自己的态度。新闻还应当有其正义性和尖锐性。舆论的批评对于社会形成良好风尚是有好处的。
当然,新闻的监督要建筑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应当支持和保护新闻的舆论监督权。
目前,对个人诬陷、诽谤等民事侵权,法律是有规定的,现有法律是可以调节的。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进行新闻报道,损害企业和公民的权利,法律对企业和公民也是可以保护的。但是,新闻单位还是有特殊性。建议要抓紧新闻立法,使新闻监督纳入法治轨道,更加规范。
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案件回放】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2015年4月21日,这起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利于社会和他人,有违公序,还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
代表点评
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必须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
本案系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公民享有姓名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姓名权也必须在规范的管理下享有。这个案件的审理,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因此具有一定的意义。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重视和尊崇姓氏的传承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这起案例的当事人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最高法院报告选取这起罕见的个别案例,想要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这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特派记者 邵宁 潘高峰 江跃中
(本报北京今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