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旁听了宣判。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