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赵洁下夜班步行回家。突然,一名面戴口罩的男子从她身后蹿出,一手勒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威胁她不要出声。制服了赵洁后,男子将她拖拽至小区外的一个公厕,企图实施强奸。
赵洁担心反抗会招致更严重的伤害,便提议带男子回她的出租屋继续后事。在询问了赵洁的家庭住址、居住情况后,男子同意和她一同回家。进屋后,男子用刀抵着赵洁背部,不准其开灯,并将口罩摘下蒙住赵洁的双眼。赵洁心想,我要想个办法保留这名男子的精液作证据。于是,她以担心怀孕为由,请求对方戴上安全套。男子见赵洁一路配合,就同意戴套后再强奸。男子离去前,赵洁还和该男子聊天让他放松警惕,并顺势将安全套藏了起来。
当晚,赵洁就带着安全套赶到派出所报警,并得知,已有多名女子在该区域遭蒙面男子强奸。除了一名被害人的内裤上留下了嫌疑人的精液外,其他的受害者都在受侵犯后立即洗澡,导致没有保留嫌疑人的体液证据。
警方最终将嫌疑人韩某抓获。起初,韩某否认自己作案,但警方用被害人提供的两份精液做了DNA鉴定,再加上韩某出入小区的监控录像,韩某在铁证之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刘宪权教授
本案中韩某强行与赵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性不可侵犯的权利。韩某在室外对赵洁使用暴力后,又在屋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另外,从本案一系列的行为特征中,我们也不难分析出,韩某主观上明显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
本案值得讨论的是,去出租屋是由赵洁提出的,这是否会影响对韩某行为的定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赵洁之所以有此举,完全是基于害怕受到更严重伤害的心理。在这种心理下所作出的提议,实质是出于无奈和被迫,因而无法改变韩某行为的性质。也许有人会提出:本案是赵洁主动要求韩某戴安全套,能否说明赵洁是自愿与韩某发生性关系?答案也是否定的。赵洁在遭韩某暴力侵害后,又被其用刀胁迫,在不敢反抗的状态下,为保留证据而要求韩某戴安全套,完全是出于无奈而并非自愿与韩某发生性关系。
综上,韩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强奸妇女多人。依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