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郭绍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胡智海、屠瑞清返还借款30万元。
郭绍明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胡智海、屠瑞清两人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但胡智海却称自己并非借款人,真正的借款人屠瑞清也只拿到6万元。而屠瑞清则表示,双方说好是借15万元,但郭绍明只给他6万元,因为自己太相信陌生人了,在没有辨清借条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名。据此,胡智海、屠瑞清认为,郭绍明主张出借3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2011年1月,屠瑞清因偿还债务需要资金,经人介绍向郭绍明借款。但出面借款的是屠瑞清在房产交易时认识的胡智海。1月24日下午,郭绍明与胡智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胡智海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抵押,向郭绍明借款30万元,期限两个月。签约后,两人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当天晚上,胡智海与屠瑞清共同向郭绍明出具借条:“今借郭绍明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屠瑞清还在借条上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同年9月26日,屠瑞清又向郭绍明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今承诺一月之内将郭绍明全部债务解决,如不解决,将抵押的房屋交由郭绍明使用,特此承诺!”同时,屠瑞清还在承诺书上注明:“两天内将利息一万元打进郭绍明账户内”。但之后屠瑞清没有兑现承诺,只是向郭绍明汇付了900元。郭绍明因催讨欠款没有结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胡智海、屠瑞清应返还原告郭绍明借款人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扣除已付利息900元后支付剩余逾期利息。
该案审判长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金额。被告屠瑞清表示,原告郭绍明说好借15万元给他,却在借条上写了30万元,而实际只借给他6万元。之所以会这样,全是由于他“太相信陌生人”了,以致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没有注意。但法庭认为,屠瑞清的说法是违背常理的。首先,从证据来讲,《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和借条两份书证记载的借款金额都是30万元,说借款金额为15万元没有书面依据;其次,从常人处事的心理状态来讲,与陌生人交往一般会更加谨慎小心,而不是随意轻信;再次,从生活经验法则而言,借款金额是借贷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涉案借条文字十分简短,屠瑞清对如此简明的借条内容都无暇细看,这与他当时债务缠身的处境是不相符合的;最后,从后续情况看,屠瑞清在没有拿到借款余额的情况下,又向郭绍明出具承诺书答应还款,还支付了利息,这也与常情不合。两被告既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相关辩解又有违生活常理,法庭确认原告出借借款金额为30万元,两被告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