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打算让自己的两个孩子参加一个香港品牌的早教课程。销售代表称,如果两个小孩同时报名的话可以获得优惠价。但宋女士的女儿那时才6个月,她希望让儿子先上,女儿过半年再上课。在销售代表口头允诺后,宋女士当场为两个孩子签订课程协议,并支付了15120元课程费用。
2011年2月初,宋女士认为女儿已1岁多,可以接受早教,便要求该早教机构为女儿开课,可该机构负责人却告诉宋女士她女儿授课时间已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退还宋女士培训费。宋女士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找到我,希望我为她维权。
由于这家早教机构在上海已经不再继续授课,要求该早教机构继续履行授课义务可能性很低,于是我决定以退还培训费作为诉讼请求。
一开始,我考虑基于对方违约来支持我们的诉请。但这家早教坚持认为是宋女士女儿在规定授课时间内没有来上课,自动放弃了权利。虽然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上课的起始时间,但是同时报名的宋女士的儿子已经授课完毕,如果我没有办法证明延迟上课的合理性,那么证明对方违约会很牵强,而证明延迟上课的合理性的唯一证人就是当时予以允诺的销售代表。但我发现这位关键的证人已经离职。经过多方努力,我终于找到了这位重要证人,但我高兴得太早:他离职时和早教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不得透露关于早教机构的任何信息,无法让他出庭作证。
我决定换一种思路,是否能基于授课合同无效而要求返还培训费呢?在先前对这家早教机构进行调查时,我注意到它的经营范围中只有商务咨询,没有关于任何教育培训的资质,也就是说它设立及经营活动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外签订的关于早教培训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和解。对方愿意返还宋女士女儿的课程款7560元,宋女士表示同意,也不想再节外生枝,收到该笔款项后,我方撤诉。
本案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也可以给那些即将叩响早教或培训机构大门的家长一些参考和启示:1.要选择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早教机构;2.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主体的法定名称,要求公司加盖公章;3.付款后要及时索要发票,否则不仅给予对方逃税的机会,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维权也会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