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0日19时38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指挥中心陆续接到金山区朱泾镇地区居民报警,称空气中有严重的类似煤气味道。警方随即会同安监、民防、环保、卫生、税务局、燃气办等部门查找原因,最终在金山区金张公路7153号码头发现一艘散装化学品船,附近水域存在大量黄色液体。警方立即封锁现场,迅速控制涉嫌违法操作的企业负责人和肇事者,后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于4月19日移送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本案后认定,2012年12月,上海金为公司总经理奚建平将500吨“碳九”销售给宁波港泰公司,宁波港泰公司又加价销售给南京龙凤公司。2012年12月29日,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金龙通过金山区金张公路码头承包人刘阿贵介绍,雇佣刘浪建、杜国兴、刘康等人驾船停靠金张公路码头准备接收该货物。
今年1月10日上午,奚建平委托他人运输该“碳九”货物到达金张公路码头。在交接货物时,双方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车船的方式予以装卸。由于船员刘浪建、杜国兴、刘康三人在装卸过程中未认真对船舱阀门的封闭性进行检查,致使船舶在装卸涉案“碳九”过程中发生泄漏,约52吨“碳九”从船舱总阀、海底阀处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导致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污染,致使上海金山区、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并影响到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造成金山区、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泄漏的涉案“碳九”因挥发造成金山区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受到严重污染,致使46名居民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4月27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所作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船舶水污染事故。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事故责任人刘浪建、刘阿贵、汪金龙、奚建平、杜国兴、刘康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金山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