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
从2010年起,因做生意需要周转等原因,周佳曾多次向张玉兰借款。去年1月,两人就之前所有的借款结算,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25万余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前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到期后,周佳所经营公司开具了25万元的支票给张玉兰作为还款,但该张支票因余额不足遭银行退票。同年6月,周佳再次向张玉兰借款,张玉兰通过银行转账了3万元,并以现金给付6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日内,并由周佳出具了收条。同年8月,周佳再次向张玉兰出具《承诺书》,载明剩余欠款总额为34万余元,并承诺月底一定归还,为此还压上了户口簿。然而,周佳仍旧迟迟没有归还欠款。张玉兰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周佳还款总计34万余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
查账
法庭上,被告周佳首先确认了两次借款事实,但辩称两次合同先后实际交付的金额仅为8000元和2万元且已还清,并没有欠下34万之多,且认为该欠款已清偿。
那么周佳问张玉兰到底借了多少钱呢?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周佳辩称实际拿到手的钱款与《借款合同》和《收条》上所写着的金额并不一致,但是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而周佳所在公司却在2012年1月的《借款合同》到期前给过张玉兰一张面值为25万元的支票用作还款,与其主张的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元且已还清的情况明显存在出入。而在双方签订2012年6月的《借款合同》当日,张玉兰通过转账给了周佳3万元,明显超过了周佳所说的实际借款金额2万元,也不合理。
因此从常理来看,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只拿到到8000元和2万元的情况下,分别向他人写下了25万元以及9万元的借条及收条,这一说法明显不合理,同时周佳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没有采纳周佳的这一抗辩主张。
在法庭上,张玉兰提交了周佳亲自签署的《借款合同》及《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的金额及周佳已如数收到款项的事实。同时,张玉兰另行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以证明部分借款的交付事实及原告的出借能力,因此法庭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确认周佳向张玉兰借款的本金为34万元,最终做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