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戴某通过他人向杜某借款人民币26万余元,后杜某多次向戴某催讨未果,遂伺机通过挟持戴某前妻的女儿女女婿陆某王某,向戴某前妻张某讨要钱款。同年12月9日,杜某纠集多人,来到本市莲花南路1108弄小区门口,当陆某、王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出门后,杜某等人驾车一直尾随至闸北区临汾路近岭南路处,伺机将2名被害人强行拉下宝马车前座并塞进该车后排,由杜某驾驶陆某、王某的车辆,驶至湖北洪湖。期间,杜某等人持刀威胁陆某、王某不要乱动,还让王某取款2.4万元并负责路上开销。至湖北武汉后,杜某将陆某、王某的宝马轿车扣留在该处,电话联系戴某前妻张某要求归还105万元,作为释放陆某、王某的条件。至同月13日,在王某被迫写下欠杜某40万元,宝马车抵押给对方的字据,且戴某前妻张某将约60万元分别汇入王某的2张银行卡,并经杜某确认一笔33万元到账后,杜某遂将陆某、王某释放。当月26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索取债务为由,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