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影楼
王小姐毕业后在影楼做化妆师,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吴女士,两人一见如故。3年前,已经是资深化妆师的王小姐想离开影楼独自创业,就找到已开婚庆摄像服务社多年的吴女士商量。吴女士与郑先生当时还是恋人关系,两人共同打拼的这家服务社兼婚庆公司收益不错,当时服务社缺个化妆师,于是吴女士邀请王小姐入伙。
王小姐与吴女士、郑先生在2010年10月签订《转让合同》,协议约定:郑先生原持有40%的合伙份额,现将30%的份额作价17万元转让给原告。3人合伙经营服务社,吴女士占60%、王小姐占30%、郑先生占10%。王小姐在当年11月将17万元存入吴女士的个人银行卡,郑先生出具了收条。
发现丈夫不忠
斗转星移,3人关系发生了变化,王小姐与郑先生产生感情并暗结珠胎,之后两人奉子成婚。吴女士不能容忍郑先生的背叛,2011年8月,三方协商王小姐退伙,待2011年11月服务社全面盘账后,根据合伙比例各负盈亏。
小夫妻俩离开后,直至去年3月服务社经营期限届满,3人也没有盘账。其间,吴女士曾口头同意归还王小姐15万元。但让王小姐大为吃惊的是,在她怀孕期间,丈夫与吴女士藕断丝连。王小姐发现丈夫不忠后,在生完孩子没多久就与郑先生协议离婚。王小姐觉得自己贴了服务社那么多钱却颗粒无收,生完小孩离了婚,还要独自养育小孩,便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和吴女士连带返还17万元投资款。
庭审中,郑先生认为17万元款项是进入吴女士账户,他个人没拿到过这笔钱,仅作为服务社负责人出具收条,这笔钱有一部分是用于服务社经营的,故不应当由其返还这笔钱。吴女士则认为17万元并非她个人使用的,个人银行卡同样也是服务社进出账的卡,由服务社使用。
法庭上,王小姐还拿出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的账本摘抄明细,证明服务社盈利90余万元。郑先生、吴女士均不认可。吴女士提供了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26日两本账本,及若干支出费用发票证明服务社亏损。
被判共同还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小姐证明了自己出资17万元以及两被告同意其退伙的约定,而吴女士和郑先生不能证明服务社经营期间亏损,且两人于庭审中均确认吴女士的个人银行卡用于服务社经营,故郑先生作为服务社的负责人、吴女士作为服务社的持续经营人及该17万元款项的实际占有人,应对王小姐投资款17万元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张海 陆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