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小夫妻阿城和薇薇报团参加法国、意大利10日游,拟定于11月前往旅游。两人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共6000元,并约定“若因客人自身原因要求取消概不退还”。11月初,眼看旅游的日子即将临近,薇薇却在单位职工体检中得知已怀孕4周了。经再三考虑,两人最终还是决定不错过这次难得的旅游假期,便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8条约定,“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在旅游过程中,凡因自身疾病或个人过错导致人身意外或财产损失的不属于旅行社理赔责任范围。”
旅游如期进行,当飞机抵达罗马的次日凌晨,薇薇发现自己有先兆流产症状,2天后便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于次日匆匆回国。
旅游泡汤、孩子没了,悲痛的小夫妻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旅游费、赔偿损失。阿城认为,旅行社应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告知旅游者相应风险。自己曾明确告知旅行社薇薇怀孕后,对方没有告知孕妇参加旅游的相关风险。旅行中,自己也曾告知导游薇薇有先兆流产症状,导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而旅行社指出,旅游本身就是一项有风险的活动,作为旅游经营者,无法对一名怀孕妇女是否在旅游行程中不发生流产事件予以控制。安保义务不包括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人流等内在疾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已知薇薇怀孕的事实,告知她应慎重考虑是否继续参加出境游。如夫妻俩选择不参加出境旅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部分损失,但夫妻俩还是选择继续参加出境旅游。因此,薇薇发生人流事件,不是旅行社的过错行为造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薇薇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夫妻俩终止旅游,但该行为的发生并非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且旅行社在薇薇发生流产事件后已采取措施送她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现夫妻俩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孕妇、老人、特殊体质者
出游应谨慎
旅游前如发现怀孕、身体不适等特殊状况,应谨慎考虑出游的相关风险。本案中的这对小夫妻,在得知女方怀孕后,应先到妇产科检查,请医生评估身体状况是否稳定,再据此作出旅游规划。夫妻俩作为成年人,虽认识到孕妇旅游的风险,但又难舍已支付的预付款及难得请的假期,在未得到医生检查评估身体状况下仍然选择出境旅游,造成的流产事实只能自负其责,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