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货物摔伤
老王是协保人员,经街道介绍于去年8月6日到一家电器公司从事仓库的送货和装卸工作。由于工作的体力劳动强度较大,年过半百的老王在入职半个月后,便感觉明显吃不消。于是与公司经理协商,做到9月底离职。
老王在离职前一天的下午,在搬运货物时,从卡车上摔下,导致右手骨折受伤。公司经理、同事紧急送老王到医院救治。
单位翻脸无情
老王伤情稳定后,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电器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电器公司却否认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老王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要求确认自去年8月6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电器公司称老王入职3天就表示工作太累而自行离职,此后在离职前一天老王到原工作场所与同事喝酒,自行在卡车上爬上爬下时摔伤,故老王、电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仅为3天。为此,电器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老王书写的“三天工资150元”的收条,落款日期2012年8月8日。
申请测谎鉴定
老王一听电器公司说法顿时傻了眼,经过仔细回想,才记起受伤后电器公司经理曾支付老王伤后生活费2000元,并让老王用左手在“预支付工伤生活费2000元”的纸上签字。电器公司称该证据是临时用打印的废纸让老王写的收条。
因收条系关键证据,老王申请与电器公司经理做测谎鉴定,还申请对收条上“三天工资150元”与老王签名形成时间是否一致鉴定。测谎鉴定因电器公司经理不配合无法进行。
证据存在瑕疵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提供的收条不是完整的纸张,其上、下边缘部分均已裁剪,电器公司对此解释不尽合理,纸条中除老王的签字外,其余均为他人所写,且“三天工资150元”所写部位紧靠老王签字的左方,不符合日常生活中收条的书写习惯,老王的签字似老王左手所写。因此法院认定该收条证据存在瑕疵,不予认可。(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秦春辉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