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在郑闻筹到首付款并准备支付时,突然接到了忠良公司的电话,忠良公司说因为韩山认为房屋增值,想再观望观望,这房屋暂时先不卖了。而公司之所以联系他是为了退回一万元的定金,并声明此件事情与自己无关,是由于韩山的不配合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郑闻认为这明明就是韩山与忠良公司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一起串通骗了自己。基于韩山与忠良公司中途违约,造成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郑闻要求韩山在返还1万元定金之后,再赔偿1万元赔偿金,并要求忠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起支付这笔费用。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健认为:忠良公司与韩山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忠良公司依照被代理人韩山的授权,在委托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与郑闻签订了《房屋定购书》,在本案代理中也了解到房屋出售的价格也是符合市场价值,不存在利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况,维护韩山的权益,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忠良公司以韩山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韩山在委托期间内中途毁约导致与郑闻之间的《房屋定购书》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郑闻要求韩山按定金罚则偿付1万元并无不当,但是要求忠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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