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孙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并生有一女。2010年4月双方离婚,但是离婚后因女儿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了矛盾,刘女士多方联系孙先生均未能解决。当年6月4日,刘女士来上海欲与孙先生协商解决问题。但是想起孙先生刚买的新车,气就不打一处来。原来,刘女士觉得孙先生买来新车后,和她的感情就越来越差,最终离婚,刘女士把怨气都归结到了这辆车上。于是,她有了烧车发泄的念头,并在当天上午到药房买了4瓶高浓度的酒精,放在拉杆箱里去和孙先生见面。
然而,接触下来两人并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当晚,孙先生把刘女士带到铁路南站,让她赶紧回老家。又急又气的刘女士下车后拒绝回家,她又再次上车坐到车辆的后排座椅。突然间,刘女士被大火包围。由于车辆后排车门已锁,她挣扎至前排打开侧门,从车内滚至车外,孙先生随即也跳下车。刘女士伤势较重,孙先生的小轿车也被焚毁。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汽车自燃引起,可能性最大的引火物为打火机,酒精在火灾中起到了助燃剂作用。
由于就赔偿协商未果,刘女士今年3月将孙先生告到法院。她认为孙先生在车内的吸烟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锁住车门的行为造成了自身伤势的扩大,要求孙先生赔偿损失200余万元。孙先生对吸烟行为予以否认,而且他也不知道刘女士携带大量酒精上车。孙先生称,事发时他主动对刘女士施救,事后还支付了刘女士12万元现金和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关于火灾起因,装有酒精的拉杆箱在刘女士的控制范围内,火灾现场也未发现烟头,不能认定孙先生吸烟引起。故本案火灾原因无法查实,原被告双方对此都不能认定负有责任。关于车门上锁的行为,是部分驾驶员习惯,后续发生火灾已经超出普通人的预知能力,不能认定孙先生存在过失。对于刘女士提出的孙先生应该以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孙先生在本案中未有获利行为,其身体和财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适用公平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事发后他主动支付钱款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