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宋先生查出来得了癌症,金女士得知后,就一直陪护在宋先生身边,直至他去世。宋先生父母已早于他离世,而且宋先生生前并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再婚。等宋先生落葬后,金女士要求继承遗嘱中提到的房屋。但宋先生的兄弟姐妹认为这个遗嘱是假的,宋先生生前说过房子是留给他们的;特别是遗嘱上写的“房屋给女方”,指向内容不明确。无奈之下,金女士一纸诉状将宋先生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宋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
本案中,对于该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宋先生出具,原告金女士已提供遗嘱原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宋先生的兄弟姐妹虽然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明确表示就该遗嘱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应由他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确认该遗嘱是被继承人宋先生本人出具。
从该遗嘱由原告金女士持有的现状,可以看出原告金女士应为被继承人能够充分信任的人。综合各种情况,可以确认遗嘱中的女方就是原告金女士。而且被告对此也无相反证据提供。关于被告认为这个协议不是《自愿离婚协议书》,而是宋先生处理与其他女性纠纷而出具的,没有提供证据佐证。
由上可以确认,该遗嘱是被继承人宋先生出具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现被继承人宋先生已过世,原告金女士以该遗嘱作为依据,主张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宋先生遗赠给她,归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