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先生已是六旬老人,一生很坎坷。原本有个美满的三口之家,一念之差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儿子念初中时,他与同一单位的女士搞起了婚外恋,妻子得知实情后,找到单位领导,钮先生受到撤职处分,他与妻子的婚姻也因此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儿子虽然判给自己,但钮先生从不在家住,而把儿子交给年迈的母亲抚养,自己鲜有管教。与母亲同住的还有一个眼睛失明,四肢残疾的弟弟。弟弟从未娶妻,且生活无节制,花钱无度,可怜老母亲既要管残疾的小儿子,又要抚养幼小的孙子。
随着母亲年事已高,从事家务已经力不从心,于是钮先生回到家里,烧饭做家务,帮助母亲照顾弟弟。儿子因对父亲存有怨气,与父亲很少沟通,但他很争气,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由于一家人挤在2室户的房子里,居住困难,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后,便向政府申请了经适房。虽然儿子判给了钮先生,但前妻还是尽力帮助儿子,平时儿子也经常会到母亲家,与母亲、继父聊聊天,吃吃饭。儿子分得经适房后,资金遇到困难,母亲出资20万元给儿子作首付,新房到手后,又出资10万元让儿子装修,儿子举办婚宴,母亲也是尽其所能给了20万元。母亲对儿子的尽心,得益于儿子的继父。继父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把这个继子视同己出,对妻子的举动从未有过二话,因此儿子把继父视为亲人。反观自己的父亲就相差甚远,儿子拿到经适房后,父亲就要让儿子承认,该房叔叔有份,为此事父子俩大吵一场,不欢而散。
去年,93岁的奶奶无疾而终,孙子伤心不已便暗下决心,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叔叔。
奶奶去世不久,父亲就提出要将所居住的房子卖掉。因为该房子是租赁房,其中不仅有叔叔的户口,而且还有儿子的户口,父亲先是让儿子把户口迁离,然后就准备挂牌卖房。儿子这才如梦方醒,当初分得经适房时,父亲硬逼着儿子承认经适房叔叔有份,个中缘由不得而知。如今父亲要卖房,叔叔怎么办?儿子自然不会答应父亲的要求,父子俩大吵一场。父亲便来求助。现场我们与儿子电话连线,得知真相后,现场观众和观察员纷纷指责父亲只为自己考虑,全不顾残疾的弟弟,私心太重。
也许,父亲想与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作为残疾弟弟的监护人,他不能扔下残疾的弟弟,去追求所谓的“幸福”。为了确保弟弟的晚年生活,我个人意见不同意儿子户口迁出,房子更不能出卖。父亲要想构筑“爱巢”,完全可以引凤筑巢,没有必要卖房。在众人的劝慰下,父亲收回了自己的主张。儿子也表态不仅会照顾好叔叔,也会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一场卖房风波就此平息。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涉及了“公有住房买卖”的问题,这里让我们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以便读者有更好地了解,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时,能有的放矢,更好地防患于未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有住房买卖”,严格来讲是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不同于产权房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也不同于产权房的产权人。对于产权房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通常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产权人可以决定房屋的出售与否。
而对于公有住房来说,当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同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公有住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公有住房的,也会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具体则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这里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已搬离公有住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有住房的,这就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