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认为,巫向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王昕等人,共同侵吞公款904万余元,其中王昕参与侵吞公款72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巫向前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巫向前、王昕均未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