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