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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要让虚假广告代言人得不偿失
崔妙根
  崔妙根

  广告新法实施两月有余,但媒体记者发现,广告业中的违法现象并没有绝迹,并引起广泛议论。

  这让我想起国家工商总局曾曝光违反广告法十大典型案例,候耀华、李金斗等榜上有名。相信许多人痛恨这些明星代言人损人利己,希望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惩处代言人,倒让笔者想起了数年前媒体上的一则报道。美国一家制药公司开发生产了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准备推向市场,他们相中了知名度颇高、形象甚佳的演员菲德·勒尔为其摇旗呐喊。荧屏上,勒尔手持一盒新药,现身说法,绘声绘色,称三年前自己患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服用了很多药物不见效果,自从服用了这一药品,溃疡渐渐被治愈了。广告播出后反应强烈,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患者购买药物,厂家生意红火。不久,一名曾与勒尔同居五年的女性打电话给相关部门,举报勒尔在电视上撒谎,说他从来没有患过十二指肠方面的毛病。当地有关部门于是展开调查。面对调查人员,此老兄只能承认自己犯了一个“难以饶恕的不诚信错误”。

  勒尔的麻烦才刚刚开始,其后他受到的惩处,才是我们应该借鉴的。他被勒令在电视上向观众致歉,请求谅解。他收到的150万美元代言酬金被没收,还被罚款5万美元,被严禁三年内拍摄广告。当然,他的档案里也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虚假广告,我们不仅要严厉处罚涉案造假企业,包括生产商、销售商等,而且要封杀广告,通报曝光,并依法处罚。严重的要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明星代言人影响力大,对他们也要追究责任,让他们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致歉。除按广告法规定,三年内禁止代言,断其财路外,还得重重地在经济上处罚,一要让代言人把捞进腰包的代言费统统吐出来,那些都是不当得利,不义之财,绝不能让他们面皮老老,肚皮饱饱;二要让他们掏腰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断绝其痴心妄想。

  必须让明星代言损人的同时不利己,得不偿失。假如解禁后他们再接广告,代言时就会三思而行,谨慎为之,不敢再做可能伤天害理的事。如此,虚假广告才有望大大减少,直至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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