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被告梁某为牟利于2013年至2014年间通过用户名为“宇过天晴”、“缘来是你”等QQ号向他人非法购买、交换了270余万条涉及房产、用户账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被告冷某在2014年11月间,通过QQ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梁某处非法购买了涉及房产、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被告周某则于2015年5月间,通过QQ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梁某处非法购得涉及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
经常遭受电话骚扰的市民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经上海警方侦查,于2015年6月下旬至9月间,将梁某、冷某及周某抓捕归案。到案后梁某、冷某及周某对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
法庭上,3名被告及辩护人辩称部分涉案信息具有一定公开性,也未滥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还称周某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而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法院认为上述3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均作出了一审有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