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后父亲过世,而母亲早也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们年纪也都大了,而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对他们来说,始终是个心病。大哥、二哥过世后,他们的子女就和贾先生商量看怎么处理这套房子。大哥和二哥的子女以及贾先生将贾先生其他在外地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认为大哥和二哥在生前也未留有遗嘱,且配偶均先于他们过世,他们的子女作为转继承人有权和贾先生,及其他被告一起继承贾先生父亲所遗的房屋,要求将这套房屋产权过户至贾先生名下,但继承人的权利仍予保留,以便今后依法分割售房款。审理中,贾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也同意房屋暂过户至贾先生名下。
本案中,贾先生的父亲与A公司房产业务部就该房屋签订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贾先生的父亲出资购买了该房屋,有权依据已签订的协议申领房地产权证,A公司有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虽在生前未申领该房屋的所有权凭证,但可以确定该房屋是贾先生父亲的合法财产,在贾先生父亲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贾先生父亲的继承人有权主张出售方A公司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贾先生大哥和二哥生前未留有遗嘱,且配偶先于他们过世的情况下,大哥和二哥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们的子女。这样大哥和二哥的子女有权转继承贾先生父亲所遗房屋。
所有继承人目前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的权利登记在贾先生一人名下,各继承人权利仍予以保留,这个意见于法不悖,应得到准许。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A公司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至贾先生名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