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倩与父母共同居住在面积近60平方米两间朝南的房间,倩倩7岁那年,父亲因病去世,母亲的生活自理能力差,无法照料年幼的倩倩。于是,倩倩的舅舅搬到了倩倩家,承担起照料倩倩母女的责任。母亲退休工资交给舅舅,家里生活开支由舅舅支付。
转眼间,倩倩到了初三。一天,舅舅跟倩倩商量,儿媳妇在附近上班,希望倩倩能让儿子和儿媳先搬进家里过渡一下。其实,舅舅有三套房子,老房子动迁时分得两套住房,最近又新买了一套房子。对此,舅舅的解释是那些房子都地处偏远,小俩口上班很不方便。倩倩实在不好意思拒绝。就这样,表哥、表嫂搬进来,他们住一间,舅舅则和倩倩母女同住一间。
舅舅搬进来后,倩倩只好在房间中间拉了一个帘子把房间一分为二。卫生间在舅舅那一边,倩倩洗澡或上厕所,很是不便。
尽管舅舅一家的入住给自己带来不便,但基于亲情,倩倩始终不敢出声。看到倩倩软弱,舅舅向倩倩提出,自己是倩倩母亲的监护人,为了方便他照顾倩倩母女,要把户口迁进来,让倩倩去派出所办理迁户口手续。到了派出所,负责迁户口的民警劝倩倩不要签字。倩倩这才没有签字。
更过分的是,表哥生了儿子后,竟要倩倩搬出去租房子住,让表哥一家有个宽松的环境扶养小孩。面对舅舅一家得寸进尺的要求,倩倩觉得很是无奈,只得终日流泪,经邻居指点,倩倩找到我们,希望能帮助她指点迷津。
我首先告诉倩倩,房产证上是你和母亲的名字,母女俩的居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表嫂生了孩子应该回到自己的住处生活,而不是让倩倩外出租房,当然舅舅的养育之恩是不能忘记的。
调解现场,我与倩倩舅舅电话连线,电话那头,倩倩的舅舅似乎意识到外甥女的想法,主动向我承认自己迁户口的事情,没有好好跟外甥女商量,此事确实做错了。
我对舅舅说,你把倩倩母女照顾的很好,但养育之恩与房子不能混为一谈,何况你们自己他处有房,尽管有点远,但现在地铁都很便捷,路远的问题完全可以克服,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一定要住在倩倩这里。舅舅称,他自己住在哪里无所谓,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儿子和儿媳。
我明确地对舅舅说,他太把子女当回事,无形中为了一方的利益而对另一方不公平,应该做通儿子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搬出去住。特别是儿子现在要养小孩,更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这么一大家子住在一起,对小孩也不好。倩倩是个懂事的姑娘,她对你养育之恩始终满怀感激。但如果在这件事上处理不好,外甥女的心结打不开,可能他之前的付出都白费了。舅舅表态户口不再会迁进去,而且一定会让儿子、媳妇搬回自己家住。
我嘱咐倩倩,可以申请将母亲的监护权改为自己,在房产等原则问题上,无需让步,但一定要记得舅舅的养育之恩。倩倩点头称是。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养育之恩,没齿难忘。但不能因为你对别人有恩,就可以行对对方不利之事。就如调解员说的那样,养育之恩不能与房子混为一谈,倩倩舅舅不能因为自己照顾了倩倩母女,就可以为所欲为。希望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倩倩和舅舅在处理双方关系时能有一个平衡,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多为对方考虑。
就本次纠纷,我们结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谈一下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倩倩舅舅被依法确定为倩倩母亲的监护人,只有在舅舅有上述行为时,倩倩申请撤销舅舅监护人资格的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总则》还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次纠纷中,倩倩成年后,可以与舅舅协议确定母亲的监护人,如果母亲可以表达其意愿的,当然大家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母亲的真实意愿。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