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老伴突发心脏病过世,小儿子就把苏老伯接到自己家住。老房子便租出去,租金补贴苏老伯的生活费。过节时,其他子女会来看苏老伯。每年过年,一家人会在饭店订酒席,团聚一堂。前段时间,老房子被征收的事,打破了苏老伯平静的晚年生活。老房的承租人一直是苏老伯,除苏老伯的户口在老房外,外孙女小青的户口也在。小青的户口本来是和父母在一起,且和父母一起在远郊生活。上大学后,为今后找工作方便,征得苏老伯同意,户口才迁入老房。小青户口迁来了,实际并没有在老房住过。大学时,她在学校住宿,大学毕业后,便结婚生子,她儿子的户口也跟随她迁到了老房。面对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小青不再淡定,向外公苏老伯提出,因为她和儿子户口在老房,所以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有他们母子的份。苏老伯不同意征收补偿利益由小青母子分一杯羹。没多久,小青和她儿子就将苏老伯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小青出生在远郊,而非被征收房屋处,从小也随父母在远郊居住,其与被征收房屋唯一的联系仅是为求学和找工作方便。在她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后未在被征收房屋实际长期居住生活。对于家庭成员是否能主张征收补偿利益,取决于其本身是否享有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小青户籍迁入并非是因为居住,除其户籍在内这一因素,她与被征收房屋并无任何关联性。故小青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她的儿子也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且作为未成年人,他的居住权益由其监护人负责保障,故亦无权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青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