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两年多前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到期后,周围租金都涨了,本来胡女士也想涨,但租客不同意,胡女士又让了点,双方重新签了租赁合同,租客又续租了一年。前段时间,租期又快到了,周围租金又有一定幅度上涨。于是胡女士按合同约定,向租客提出涨租金,否则就不租了。租客不仅没回复,还按原标准,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胡女士一笔租金。胡女士一收到这笔钱,马上打电话给租客说房子不租了。当天,她不放心,又去了自己出租的那套房,要求租客按期退房。谁知,租客不同意交房,还称是胡女士违约,因为租赁合同中写了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最后签订终止合同书,所以在终止租赁书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
转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胡女士去收房,租客仍赖在房里不走。胡女士报了110,租客就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胡女士找到我们。在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发生的纠纷,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我们整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撰写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决租客交还房屋,按房屋市场租赁价格支付房屋使用费。为此,我们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租赁市场价。
庭审中我们提出,租赁合同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租赁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没有具体期限,当事人可随时终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都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租客在合同期满前向胡女士账户汇付租金,属于要求延续租赁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只有得到出租人胡女士的承诺,才发生延续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胡女士在收到钱款后,电话通知租客“房子不租了”,并于当天直接来到租客住处,要求租客租满退房,这表明胡女士对租客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房屋的异议。因此,可认定租客要求延续合同的要约并未得到胡女士承诺,双方未达成延续合同的合意,不能发生延续合同的效力。租客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返还租赁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胡女士的合法权益,给她造成实际损失,理应依法予以赔偿。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决支持胡女士的仲裁请求。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