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曹先生是游手好闲不学无术之辈,所以已过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还没有成家,急得老母亲四处托人,但没有姑娘愿意上门。得知姚女士怀孕的消息,曹母兴奋不已,便让儿子把姚女士带回家。见姚女士长相不错且彬彬有礼,母亲便一口应允了这门婚事。于是双方很快领了结婚证,姚女士住进曹先生家,并开始准备婚礼。
但不久,姚女士不幸流产,初为人母的她很难过,将流产原因怪罪于准备婚礼的操劳和丈夫的不体贴。自从姚女士搬来住后,曹先生像变了一个人,没有了以往的温柔体贴,明知妻子有孕在身,疏于照顾妻子不说,还经常夜不归宿。妻子流产后,需要人照料,曹先生仍我行我素,几天不着家。一次争吵中,曹先生动手打了妻子,备受委屈的妻子,便把丈夫暴打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被丈夫发现后,不仅不认错,还变本加厉暴打妻子。姚女士开始反省这桩婚事,后悔对婚姻过于草率,准备离家出走。一心想抱孙子的婆婆亲自上门劝说,迫于母亲的压力,曹先生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一定按时回家,善待妻子。
自曹母干预他们的婚姻后,表面上曹先生收敛不少,晚上也能回家吃饭,但对妻子采取了冷暴力。春节前,姚女士打电话问丈夫今晚是否回家,曹先生说不回来,姚女士就把房门反锁了,没想到到了半夜,曹先生回来了。等妻子开了门,不由分说就把妻子打了一顿。受不了暴力的姚女士拨打110,民警上门后批评了丈夫,并让姚女士去派出所做笔录,等她做完笔录回家,发现丈夫已将门锁换掉。姚女士敲门无果,只好向朋友借钱买了车票回老家。等姚女士过完年回上海,迎接她的是法院传票,丈夫提出了离婚诉讼。
对姚女士的这桩婚事,我首先批评她过于草率,婚姻不是交易,不能因对方是上海人,以后可以定居上海,在对对方家庭情况、处事为人、道德品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轻易地恋爱交往、非婚同居、未婚先孕。其次,我告诉她,丈夫是个没有长大的大男孩,本质不坏,只是贪玩。作为妻子,对家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夫妻俩应该共同经营小家庭,而不是一味要求对方付出。当然,我还严厉批评了丈夫,一是不懂法,想打妻子就打,想冷落妻子就冷落,要知道冷暴力也不对。二是对婚姻太任性,不懂为人夫的道理,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不考虑家庭后果。
欣慰的是对我的批评,两人都表示接受。我让他们回去好好磨合一段时间,丈夫也承认离婚是一时冲动,表示准备撤诉。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需要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和付出的,做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才可能成就一个美满的家庭。本次纠纷中,如调解员所指出的那样,姚女士在婚姻之初,就不是以爱情为基础,而是把婚姻当作交易,再加上对丈夫的不了解,草率结婚,才导致后来遇到的种种问题。而曹先生婚后对妻子的暴力行径更不可取。希望这对夫妻不只是嘴上接受调解员的批评,而是能从内心接受,尽力去改正错误,拥有属于他们的幸福家庭。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知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该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然,不是所有的夫妻纠纷都属于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夫妻在产生纠纷时,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这些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周期性,也就是说不止一次的行为,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一般的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遇到家庭暴力,对于受害人来说不能一味的委曲求全,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