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2日,吕老太在本市公交陕西北路站欲乘坐巴士公司21路公交车,上车时腿脚不便的吕老太重心不稳,一个趔趄致右腿磕碰到第一级台阶,吕老太继续跟随人流上车并刷卡,但仅搭乘一站,吕老太就赶紧从中门下车到医院治疗,被确诊右小腿受伤,被缝8针。
当天下午,吕老太家属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对该纠纷交警不予受理。吕老太遂向法院提出起诉,称当时公交车进站,因司机催促她上车,导致她受伤,请求法院判令巴士公司赔付各类经济损失3202.07元。
法院认为,当吕老太踏上公交车第一级台阶时,就已处在上车的过程中,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巴士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吕老太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她在上车过程中磕碰台阶所致。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也非她故意,遂法院剔除吕老太诉求中不合理部分,作出了一审判决。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