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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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2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与案例
炒股培训引发的纠纷
康状
  ◆康状

  王阿姨退休在家,平时喜欢上网,看电视,但都为一个目的,就是炒股。王阿姨对一档电视股评节目很是热衷,某天嘉宾席坐上了一位杨某(化名)“资深”股评家,她约花甲之年,以一次神奇的冷股翻身的成功预测,让王阿姨钦佩不已。

  之后,杨某在其博客上发布了免费讲座的信息,王阿姨哪能错过这么好的机会。紧接着,杨某又开设收费试听课程,王阿姨也在课堂上结识了很多“股友”。趁热打铁,不久杨某就发消息称将开设小班针对性授课,每位学员交纳3万元就能获得为期一年的课程,每周一课,由其亲授炒股技巧。这个消息一出,王阿姨心想,自己正需要这种专家培训的指导,而且杨某也是知名节目的嘉宾,可信度较高,于是前往报名。

  跟王阿姨一样的“粉丝”还有很多,纷至沓来。在某文化宫的教室里,交了培训费,杨某出具了收费收据,给了学员一本书,便可以上课了。

  然而,事与愿违,杨某在首日出现后便转战他处,聘来两位“老师”代课,而课时进行不到六分之一,王阿姨及其他几位学员便再也按捺不住了:授课质量差不说,推荐的股票只只套牢,且杨某聘请代课老师也已是违背承诺之举,这与王阿姨满怀期望的初衷产生了巨大的偏差。于是,王阿姨及另外几位同学,提出终止培训退还培训费的要求。但结果可想而知,对方丝毫没有理睬王阿姨他们的意见。

  谈判破裂最终便是对簿公堂,那么王阿姨要求退费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又能不能全额退款呢?

  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的康继牟律师在接收此案后,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做了充分的取证及准备工作。杨某上电视节目并且在博客上发布培训信息而最终收费开课形成事实的培训合同关系是不争的事实,主要争议焦点便是该事实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依照国务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私设培训机构的做法是正中《合同法》52条第五款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下怀。有趣的是,诉前被告的代课老师由于内部矛盾,调转枪头,主动请缨,戏剧性地成了原告方的证人,给予了被告沉重的打击。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是获得了全额退款的理想判决。

  致读者

  “东方大律师”广播收听指南:周一至周六16:00-17:00,AM792/FM89.9。上海观众可拨打16841764按3号键预约留言(不收声讯费),外地观众拨打021-33637300预约留言。读者还可登录www.东方大律师.cn在线咨询。

  “东方大律师”携手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于9月16日13:00-16:00举行9月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届时郑健律师团的优秀律师将为市民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地点:徐汇区斜土路1223号1楼。

  “东方大律师”将于9月23日10:00-12:00举办9月公益法律讲座,邀请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贾献伟律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房产问题”,地点: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三楼5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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