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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7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死亡约会”的骗局
陈舒芸
  ◆ 陈舒芸

  小王今年22岁,是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前些日子,小王独自一人从湖北坐车来到合肥,没有人知道,她此行竟是赴一场“死亡约会”。

  小王曾在湖北的一家宾馆打工,工作之余,喜欢上网聊天。一天,她在网上认识了家在合肥的男子小赵。两人年龄相仿,对方也在酒店打工,两人心理都很消极,觉得“孤独、压力大、活着没意思”。两人越聊越热络,一次,小赵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既然不能同年同月同日生,不如同年同月同日死吧。”

  小王应了小赵的“死亡约会”,来到小赵家。一进屋,她就看见床边摆放着的几大瓶安眠药。两人一起吃了顿午饭,小王本以为这是“最后的晚餐”,没想到,在吃过饭后,这个说好要和她一同赴死的网友却露出了色狼的真面目,开始在她身上乱摸。

  不愿被人侵犯的小王推开了小赵,仓惶地逃出屋子,并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可是屋内已没有人了。通过民警的悉心教导,小王很后悔,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奋斗,好好活着。

  那么这种在网络上教唆、诱导他人自杀的行为有没有违法呢?

  【专家点评】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狼”是多年来对网络空间强匿名性的流行表述。确切地说,由于互联网打破了空间阻隔,使得任何一个地方的人都可以用视频的方式来到你的面前。正因为网上的“见面”实际上是“屏对屏”而不是“面对面”,隐瞒真实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的可能性就更大。对此,我们要明确地说,网络聊天不可信。

  另一方面,任何人在网络空间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管辖地法律的控制是网络活动不可规避的责任。在网络上任意发泄、许诺、相约都不能免责。作为认知与辨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在网络相约自杀的,双方对各自的网络言行都负有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提出相约自杀的邀请,既是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法律可以允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却不允许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即便是他人已经明显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也应当积极地予以劝阻和救助。

  当网络的虚拟性被残酷的现实打破之后,小王选择了摆脱纠缠、逃离现场、立即报警是明智的。如果小王被动地接受小赵的“死亡约会”属实,小赵即有违法嫌疑。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小赵的所为是否构成猥亵,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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