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老房子是叶女士的祖父留下来的,原来的房子面积更大,后来因历史原因被收回了部分,老房子就被分隔开来,由叶女士的祖父和父亲分户承租,现在打官司的就是原来叶女士的父亲承租的部位,实际也由叶女士家人居住。在叶女士的父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叶女士。为什么叶女士叔叔一家的户口会迁到这套房屋内呢?这就要从头说起,叶女士的叔叔早年间离家在外地工作落户,90年代叔叔携家人回上海后,户口本来是落在了叶女士的大伯家的,但后来叔叔和大伯发生了矛盾,大伯要求叔叔一家必须马上迁出户口。于是叔叔找到了已成为承租人和户主的叶女士,希望能让他们把户口迁到这套房屋处。本来叶女士一家是不同意的,后来叔叔给叶女士写了一份字据,看到叔叔亲笔写的字据后,叶女士同意将叔叔一家的户口迁到这套房屋处。字据的内容是:承诺在户口迁入后,绝无取代他人利益的想法,一切以叶女士夫妇的利益为重,如果仅仅是因为户口迁入而影响其他人应获得的利益,本人愿意承担并赔偿他人应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包括叶女士夫妇的损失,全权委托叶女士夫妇处理。对这份字据,叔叔一家说上面只有叔叔一个人签字,其他人不认可。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长期由叶女士家人居住。而叔叔一家征得叶女士及家人的同意,才得以将户口迁到该房屋处。为此,叶女士的叔叔向叶女士出具了字据,从该字据的内容可以看出,叔叔所作的承诺是为了迁入户口而付出的对价,如果没有这些承诺。
虽然字据上只有叔叔一人的签字,但他是家里与该房屋关系最为紧密、辈分最高的,对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这一家庭共同事务,叶女士有理由相信叔叔已代表其家庭作出了共同的承诺。现在该房屋被征收,所得利益都是按面积计算的,无户籍人口因素,参与分配者越多,各方所得利益就越少,如果叔叔一家参与分配,肯定会影响叶女士家的利益,按叔叔一家所作的承诺,他们无权主张征收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叔叔一家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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