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没有留遗嘱,而母亲生病住院时,病友纷纷劝母亲应留个遗嘱。出院后,母亲在钟女士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留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因钟女士平时一直关心、照顾她的生活,尽了主要赡养责任,她和已故丈夫名下的产权房是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她的份额及她继承丈夫的份额由女儿钟女士继承。母亲过世后,钟女士拿出公证遗嘱,希望两个哥哥配合她办理手续。但两个哥哥却以当时母亲神志不清,所立公证遗嘱无效为由,不同意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由钟女士继承。
我们将钟女士的两个哥哥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其中父亲名下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母亲所有的份额包括继承父亲的份额按遗嘱由钟女士继承。
庭审中,两个哥哥还提出公证材料中没有母亲的签字,只有不能辨认的手印,而且上面的印章也非母亲本人印章,母亲是文盲,连一个字也不认识,无法核实公证材料是否是母亲本人的意愿。其间,两个哥哥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母亲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母亲虽曾经患有脑梗塞、并被诊断过有血管性痴呆,但由于此病呈波动性变化,难以认定母亲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
我们认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部门称,根据材料难以确认母亲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法院应认定母亲在立遗嘱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母亲是文盲,故公证材料中只有手印、印章,没有母亲的亲笔签名是符合客观情况的、正常的。至于印章,法律并未规定立遗嘱时所用印章必须与其之前所用印章一致。由于公证遗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确定母亲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母亲所有的房产份额应由钟女士继承。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