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太多年来独居在大连西路一栋老式公房里,因平日里关注养生,与保健产品推销员小李一来二往成了忘年交。一日,小李找到徐老太,以自己开拓保健品市场将来回馈徐老太为由,向她讨要房产证办理相关融资手续。徐老太信以为真,带上房产证与小李一起赶赴房产交易中心和银行。目不识丁的徐老太在小李的指挥下与蔡先生签订了多份书面文件,她以为这样能够帮助小李筹到更多资金扩大生意圈。然而事后徐老太才得知,她当天签署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已过户至买受人蔡先生名下。小李以徐老太名义办理了银行卡,蔡先生在先后汇入48万元后,取走了其中的19万元,其他钱款被小李花费殆尽。后徐老太报案,经侦查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小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赃款未能追缴。为此,徐老太将房屋买受人蔡先生告上法庭。
蔡先生辩称,购买的起因是小李诈骗徐老太,与自己无关。整个交易过程中徐老太亲自出面签字、收取房款、并出具收据,足以表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自己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是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方。
另据诈骗案关联个人在公安部门的笔录显示,房屋过户给蔡先生并非真实房屋交易,而是经过案外人介绍由蔡先生作为出资方以30万元形式上“购买”系争房屋,款项则通过徐老太账户由小李取出,手续费1万元由小李承担,待小李归还该款后即将房屋过户回徐老太名下,若不能还款则房屋归蔡先生所有。
法院认为,徐老太本人并无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蔡先生称其为善意购房人,但从房屋交易过程来看,缺乏一般购房人的审慎注意心理,房屋买卖过程亦不符合一般房屋交易习惯和常理。蔡先生就此次“房屋买卖”实际出资应认定为29万元。因此虹口法院最终判决:徐老太与蔡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蔡先生应返还房屋并协助将该房屋产权恢复至徐老太名下,徐老太返还蔡先生购房款29万元。(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朱春叶 戴燚
本报记者 袁玮